【我们这十年@坐标中国】中国速度,让奇迹不断发生******
中新网北京10月12日电题:中国速度,让奇迹不断发生
记者 李金磊
有一种速度叫中国速度,有一种效率是中国效率。这十年,中国速度一次次惊艳世界。
时速600公里的高速磁浮交通系统,使2000公里范围4小时通达,中国人的出行是贴地飞行、御风而行。
眼睛一闭一睁,9小时改造一座火车站,8小时拆完589米立交桥,“基建狂魔”让不可能变为可能,让世界首富埃隆•马斯克也伸出大拇指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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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列举中国速度的“名场面”,可谓俯拾即是。中国速度展现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展现了综合国力和民族自信的与日俱增。
中国速度,是中国大力推动创新的生动写照。
这十年,中国持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实力显著增强,创新能力迈上新台阶,科技引领力不断增强,工艺工装持续创新,让中国速度不断提速、提速再提速。
从时速400公里的高铁,跨越到时速600公里的高速磁浮,这背后是加速能力、制动能力、抗噪能力等控制策略创新设计的支撑。没有自主创新,就突破不了限制和瓶颈,实现不了中国速度的跃升。
被誉为“煤海蛟龙”的掘支运一体化快速掘进系统,依靠科技创新“挖”出了世界纪录,实现了中国巷道掘进技术与装备从“跟跑”到“并跑”再到 “领跑”的转变。没有自主创新,就难以保障中国能源安全。
中国速度,是中国人民携手奋进的鲜明例证。
中国速度为什么能这么快?这离不开中国人民的辛勤付出和奋勇拼搏。
在东南沿海,“基建狂魔”集结两万多名建设者,建成55千米长的港珠澳大桥,世界最长的跨海大桥才得以横空出世。
面对589米要拆除的立交桥,央企的建设者们派出了200余台挖掘机同时作业,在桥两侧一字排开的挖掘机伸出长臂,就如一只只蚂蚁,努力啃食钢筋水泥,一夜之间就让这个庞然大物消失。
不疯魔不成活。正是有赖于无数建设者、劳动者夜以继日、兢兢业业的付出,才能成就中国速度。正是亿万人民的奋勇拼搏,汇聚出磅礴的中国力量,才能让世界为中国速度叹服。
中国速度,是中国制度优越性的形象印证。
中国速度,也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展现出非凡的组织动员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仅仅用10天就建成了火神山医院,12天建成了雷神山医院。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面对自然灾害,在高效的组织下,中国会用最快的救援速度来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乘风好去,长空万里,直下看山河。”中国速度的背后,是一个不断创新、奋进的中国。在大国建设者一往无前的努力下,中国速度将继续创造一个又一个新的奇迹。(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