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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博彩票平台APP2023-01-31 16:05

航天科技集团2023年计划安排60余次宇航发射任务******

  《中国航天科技活动蓝皮书(2022年)》发布 今年计划安排60余次发射任务

  1月18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发布《中国航天科技活动蓝皮书(2022年)》。《蓝皮书》显示,航天科技集团2023年计划安排60余次宇航发射任务,发射200余个航天器,开展一系列重大任务:载人空间站工程进入应用与发展阶段,空间站转入常态化运营模式,将完成1次货运飞船、2次载人飞船发射任务和2次返回任务;全面推进探月工程四期和行星探测工程,开展嫦娥七号、天问二号等型号研制;发射多颗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科研卫星和业务卫星;完成长征六号丙运载火箭首飞,进一步完善长征火箭型谱。

  《蓝皮书》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建设航天强国、奋力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年,中国全年计划实施近70次宇航发射,有望再次刷新纪录。

  宇航发射和飞行试验次数持续保持高位

  据介绍,航天科技集团今年计划安排60余次宇航发射任务,发射200余个航天器,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累计发射次数将突破500次。其中,重大工程任务依旧繁重,要完成天舟六号、神舟十六号、神舟十七号3次发射任务,不断提高进出太空、利用太空、探索太空的能力;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将完成3颗备份卫星发射,进一步增强系统可靠性;将发射风云三号06/07星、环境减灾二号06星、高轨20米SAR卫星、新一代海洋水色观测卫星、中星26号、中星6E、澳门科学一号A星等,让航天技术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建设;航天科技集团“新一代商业遥感卫星系统”将加速推进建设,今年计划再发射7颗四维高景系列卫星,为传统、新兴市场用户提供高时效、高性能的时空信息服务。

  航天科技集团今年还将实施宏图一号、吉林一号、吉利星座、微厘空间北斗低轨导航增强系统组网星等商业发射任务,公开发布火箭运载余量信息,向商业用户提供发射和搭载机会,为各类客户提供快速、稳定、可靠的“一站式”发射服务,推动我国商业航天持续健康发展。

  研制应用任务持续保持高强度

  今年将全面推进探月四期和行星探测工程,开展以嫦娥七号、天问二号、静止轨道微波探测卫星等为代表的多个型号研制工作,完成多项商业航天和整星出口合同履约工作;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卫星应用融入新兴领域,支持重点区域经济发展;在北斗领域实现北斗应用向系统集成和增值服务延伸,继续深耕民航,拓展能源、应急等关键行业;发挥天地一体化优势和卫星通信、导航、遥感综合应用优势,聚焦行业和地方政府智能化升级契机,构建一体化的产品体系和业务综合应用解决方案。

  建设航天强国新征程开启全面

  《蓝皮书》显示,中国已经全面建成了航天大国,进入世界航天强国行列,开启了全面建设航天强国新征程。从近5年发射趋势看,中美两国发射活动快速增长,发射次数交替领先,发射航天器质量持续攀升,成为世界航天增长的主要动力。

  2022年,中国全年完成64次发射任务,研制发射188个航天器,总质量197.21吨居世界第二位,各项数据均创历史新高。其中,长征系列火箭53次发射全部成功,并实现128次连续发射成功。

  纵观这一年的中国航天,在发射活动方面,高密度发射任务有序实施、成功率保持高位,航天器研制发射数量快速增长、研制能力大幅提升,发射活动保持增长态势、进入空间利用空间能力跨越式发展。

  ·科技创新方面

  运载火箭、载人航天、月球和深空探测、应用卫星、科学和技术试验等领域不断创新突破,取得多项重大科技成就,推动航天科技自立自强。

  ·应用服务方面

  北斗导航服务全球,中星、亚太提供连续服务,空间基础设施形成全天时全天候对地观测能力,各类应用卫星提供的通信广播服务、国土资源服务、海洋资源服务、气象观测服务、应急管理服务、农业生产服务、生态环境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科教文体服务等,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

  ·国际合作方面

  开展了设施和数据共享、技术合作、应用服务、交流研讨等多种类型的多边、双边合作,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产业发展和技术应用。在商业航天发展方面,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由基础制造、产品研发为主的阶段进入应用牵引、市场主导的新发展阶段,商业航天正加快成为航天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总台央视记者 崔霞 李厦 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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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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